您的位置:主页> 海损海事服务-规则解释

关于船舶受新冠肺炎影响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3月30日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规则十一规定:

1)如果船舶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的费用依照规则十(1)的规定可认作共同海损,则由此而引起的航程延长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2)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则在此种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舶完成或应能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为止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应认入共同海损。

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料除外。

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但仅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而支付的港口费用除外。

尽管在1994年及以后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增加了首要规则的规定: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依照1994年之前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规则十一中同样存在的特定的“合理产生的…”规定,理算师在计算船舶为了共同安全而弯航避难港并在那里为了安全完成航程进行修理而导致的航程额外延长期间时,会根据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将他们认为不合理的时间剔除。例如,因碰撞而遭受损害的船舶进入避难港修理,在修理完成后却因碰撞担保问题而被留置;这样,理算师会将因船东未及时提供担保而使船舶被额外滞留的时间,作为不合理时间而不予考虑相关时间内的船员工资、伙食,燃油、物料及港口费用等在共同海损中给予补偿。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有许多船舶在挂靠港口、船员下船等方面受到了限制或管制,从而导致了船舶在港口的非正常额外停留。对此,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经对相关情况了解、研究后决定:在理算此期间发生的共同海损案件中,对于船舶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因属于新冠肺炎疫情而引起的航程额外延长不作不合理时间处理。理算师在实际办案时将根据船东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作相应处理。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