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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工作

发布时间:2020年3月20日

此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成立51周年和2020《北京理算规则》修订之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成立于1969年。作为中国唯一的专业理算机构,五十一年来,海损理算处以服务航运、保险及外贸企业为宗旨,为促进我国航运、保险和对外贸易事业更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北京理算规则》的制定就是诸多成就之一。新的时期、新的目标,为更好服务于我国海洋强国的建设,增强我国本土理算规则在国际航运市场中的影响力,以及应对我国沿海运输可能出现的新需求,《北京理算规则》的修订工作已于2020年全面展开。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使我国航运及海上保险相关企业进一步了解共同海损机制及相关理算工作。

一、共同海损机制的理解

海上货物运输自古以来就是一项高风险的商业活动,船舶和货物经常会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达到海上贸易运输的目的,船长在执行运输任务中往往在遭遇意外时,会主动做出一定的财产牺牲,或支出一定的费用,以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并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行业中逐渐接受将这些特定的损失和费用在最终抵达目的港的财产价值上给与摊分,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被称为共同海损分摊的制度。

二、理算规则与法律

真正从事海损理算的人都知道,不论是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还是单独海损理算,理算工作都是围绕着相关的规定进行的,比如说理算规则,船舶保险条款等。实务工作并不是像我们在学校里所学的,以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就可以涵盖一切问题了。所以,符合于海损理算师的别称‘海事理赔顾问’,贯穿海损理算工作始终的是,建立损失和费用同相关规定的联系。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自1860年起,由一些海运国家有关行业代表开会制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逐渐演变为国际性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即今天我们熟知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历经多次修订,每次修订基本都是为了使规则顺应时代的发展。《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很多问题上基本统一了普通法和大陆法下的做法,又由于规则过去曾取得国际法协会的认可,因此,它虽然不是一项特别性的国际公约,但已被国际海运、贸易和保险界接受采纳并写入运输契约之中,以契约的方式来约束各利害关系人,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2、《北京理算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又称《北京理算规则》,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75年制定并公布的我国本土理算规则,曾广泛写入我国的运输合同中,如中远提单、外运提单和中租的租船合同,为当时我国的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北京理算规则》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各有其优缺点。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历100多年的发展至今,既保持了其本色的不变,又随着不断的修改符合了时代的需求,但其关于共同海损范围的规定所呈现的字母规则与数字规则并存的现状,对像我国这样的非原始创作者,的确造成了理解是上的混乱。而其在近20余年的修订,又体现出了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国际利益强手面前的无奈。

建立于对《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一定市场理解下的《北京理算规则》,既保持了对国际惯例的承认与借鉴,又颇具时代性地用简单的规定涵盖了相关的范围。事实证明,在1975年至199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适用活跃期间,规则的运用并没有引起国际上的争议。

《北京理算规则》在1975年制定时基于保护中国当时货物国家的一些规定,虽然没有在国际上引起争议,但在后来我国国内的使用中,却造成了一定的误解,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也是这一次贸促会重启规则修订工作中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配合一带一路伟大战略的实施计划和海洋强国的建设目标,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重启《北京理算规则》的修订工作,为使我国本土的理算规则向成为一带一路沿岸国家的示范规则的目标推进。同时,规则的修订也为我国沿海运输单证写入共同海损理算相关规定做好了准备。

三、共同海损理算

从对制度和规则理解可以看出,共同海损制度及理算的实施是运输合同下的一种保障,不同于保险公估范畴下的对保险标的的检验和理赔。它是保障贸易行为中的货物运输顺利完成的一种措施。因此,做好共同海损理算工作,不仅要求对共同海损机制和理算规则的深刻理解,还涉及对航海技术、运输行业、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等多方面知识的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共同海损理算是一项专业程度非常高的工作,理算师从接受委托处理共同海损案件之时起,需要充分了解航次、事故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并分析可能的救助措施,以及船东为了安全完成航程所作的考虑,判断各种措施的后果以及所将产生的牺牲和费用的可索赔性及索赔方向,对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据的收集给与指导,并最终以理算规则为依据,证明材料为基础,公平公正完成专业的理算报告。所以说,海损理算师针对一个案件的完整工作,不仅仅包括对牺牲和费用的理算,更重要的是对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的参与和指导。

共同海损制度的性质要求海损理算师应始终保持公平公正操守,同时具有保护及促进海上货物运输良性发展的心态,协助船东及其他有关方对海上意外事故的处理,同时,笔者认为,共同海损理算所涉及的共同海损担保事宜,变相提高了市场对理算机构自身资格的要求标准。

综上所述,共同海损作为一项古老的由船舶、货物分摊海上意外事故下为了共同安全及安全完成航程所遭受损失及支付费用的办法,对促进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海上运输契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共同海损理算为船东和货主公平合理的分摊海上损失提供了专业的中立意见,有观点甚至认为共同海损理算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性质,专业机构出具的理算报告在事实认定与费用分摊补偿的划分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这也要求理算机构和理算师应不断精进自身业务水平,在对规则的充分理解上,在对航运真实目的认识上,在对市场其他保障制度及办法的正确理解上,结合具体案件的特点,公平公正中立地办理海损案件。

 

法律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海上危险纷繁复杂,各国有关共同海损规定存在差异;本文仅基于总体原则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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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海 损 理 算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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