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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故障+拖带至避难港修理

发布时间:2022年4月6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BL轮(GRT5035/NRT3455)载有4899.162吨杂货自大连驶往曼谷。当航行至19-49n,115-20e位置时,于2210时主机发生故障,船舶随后向西南方向漂流。

船东在船长的请求下安排了拖轮,准备将船舶拖带到香港修理。

拖轮于事故后第3天1800时抵达船舶并在20分钟后开始拖带。事故后第5天0400时,拖轮和船舶抵达香港外水域(22-09N,114-10E)。

船舶后被香港拖轮拖带进港,经South Yuen Kok最终在西锚地系浮筒。次日,随着船级社及船舶保险人验船师登船开始检验后,修理开始。

船舶在修理完毕后离开香港,继续航行到曼谷完成了交货任务。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了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编制了理算报告。运输合同中规定了理算应该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由于案中所发生费用不同货币种类的比例相对均衡,理算同时使用了人民币和美元进行理算。

二、所产生费用在共同海损中补偿情况

(注:旧的案件中的一些费用的处理在今天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海事声明签证费,过去经常是100%认入,现在大多都只认50%了。)

三、分析

货币问题

理算货币在理算中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如果理算时使用的货币不当,会对共同海损垫款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案件早期向货物有关方收取了共同海损保证金的情况下,通常尽量不要变换保证金的币种,尤其是汇率波动较大的货币。

有时,即使船舶在避难港花费的是当地的货币(如日元),但船东实际同代理结算时使用仍然是美元,甚至在代理同船东结算中还使用了某个固定的汇率,这时,要充分尊重船东的实际支出(美元),以及同代理结算时所使用的汇率。

有时,不排除使用某种主要的货币币种进行理算。

有时,在运输合同中的共同海损海损条款中给以了船东选择货币的权利,对此,既要尊重船东的意愿,也要考虑其他分摊方的利益。

(杨建国整理/2016-1-14)